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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在管理家里的厂兼法人,他哥哥已经另立户.在我们结婚后,父亲就没怎么管理企业了,用钱的时都家里拿,期间他哥哥按各种理由欠厂67万。)无奈之下,我先生提出了分家。于2008年7月,父亲组织分家,见证人是:爷爷和会计 (一)厂里的设备、业务、地皮、贷款、应收款及分家前父亲的外债,转交大儿夫妇,老家的一套房子给小儿夫妇。小女出嫁时,大儿夫妻给其20万元嫁妆.给予父亲每月10000万元给母亲4500元,另补予小儿夫妇80万元人民币,(其中现付60万,20万按5年付清)期间未经允许,大儿不得变卖、抵押厂房,5年内如付不清,厂房归小儿夫妇所有,大家共同监督。可父亲突然去世,分家后留下债务200万(部分是赌债)。爷爷83岁了,叔叔建议我们重新再分。

其他 2009-03-31 1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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