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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方与人签订了卖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17年7月10号,有效期是100天,在2017年的10月10号前完成一切过户手续,签完合同后发现中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签订的日期写为2017年10月10号,这样合同有效期成了6个月,延误我过户及资金周转,请问是按实际签订日期还是合同日期,签合同当天我录了视频的?

其他 2019-11-27 0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到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有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种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规定,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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