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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暂时派遣到统计局上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两年的合同期限,然而留在统计局的一份合同期限是一年的,一个月满了之后,统计局在我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任何一条的情况下,将我无故退回派遣单位,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用工单位是否可以随时将劳动者退回,还有就是用工单位说劳务派遣合同跟他们没关系,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其他 2019-01-23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你好!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此种用工方式是不违法的,但你所在单位,剔除掉原来的劳动时间,与你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则违法,你可以拒绝签署,如果公司因此而要求你们离职,则你们可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你们合法正当的权益。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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