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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相关:14年购买一处位于2楼的房产,外有一100多方的大露台,当时销售签认购书时花了5万元购买了露台的使用权,于是在露台上搭建了遮阳棚,近期被城建告知为违建,说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占用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问题一:该露台是否属于公共区域?问题二:当时销售有无权利销售该露台使用权?问题三:如果属于公共部分,作为业主能否要回这部分款项?

物业管理合同 2017-09-29 2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问题一与问题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露台的所有权;问题三,如果确实属于公共部分,业主是有权要回这部分款项。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若有需要,可来电详谈。
  • 你好,露天的肯定属于公共区域,无权销售请求房产商返还5万金额并请求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情况下起诉最直接有效,希帮维护你的权益我需要更多的具体细节来判断希望你来电咨询更高效,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 属业主共有部分,无权销售,可以要求返还。
  • 您好,如果确实属于公共部分,业主是有权要回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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