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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于1999年4月在温州某一单位工作至今,在去年5月合同期满后,本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不肯只与我签一年合同于今年5月到期。期满后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合同。现本人于7月20日提出辞呈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我想咨询律师,我能要求单位经济补偿吗?我还能得到其它什么赔偿吗?

其他 2011-07-24 16: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到期未续合同的,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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