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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老板提供了一个笔记本,然后我自行将工作内容进行了整理和记录,并不是按老板的要求记录,而是自主行为。然后口头离职后我就将这个笔记本记录的内容撕了扔掉了。现在老板以我记录的笔记是他公司资产为由,让我整理给他,否则便拒绝支付我薪资,且以此威胁说要起诉我,并且拒绝给我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我想问问,这个笔记本的内容到底属不属于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我正常仲裁他是否可以拿到薪资,以及索取赔偿金。由于在试用期跟他没有签合同,很多电子档的公司记录也被他给删掉了,所以现在只有聊天记录和录音,这些能否作为证据仲裁他?

其他 2017-12-19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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