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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我与一家股份保险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社保缴纳事宜。2010年12月23日,我由该公司的一个地级中心支公司调动到省会的一个中心支公司(跨地州),2011年6月19日我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了新的一家公司工作。在办理社会转移的时候,我方才发现自2011年1月我由地州调动到省城后至2011年6月19日,该公司在这段时间里未曾替我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曾有人通知我说社会需要移转(地州公司和省公司是上下级关系,地州公司未经我同意自2011年1月起停止为我缴纳社保)。2011年8月22日,该家公司退我2263.83元(说是我的个人缴纳项),但公司项不曾退给我,按照工资清单计算2011年1-6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为7013.76元。因此有4749.93的出入。也就是,个人缴纳项退给了我,公司项就没退给我。因此,向各位律师朋友请教,我该当如何处理,是否能够向该公司讨回公司应当为我缴纳的社保金额?是否可依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主张用人单位违约以及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不甚感激。

争议解决 2011-08-23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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