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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用工单位工作多年,劳动和社保关系在原单位, 原单位曾经是现用工单位的股东单位,在这期间用工单位未与我签过劳动合同认为我是原单位委派过来的, 现用工单位也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劳务派遣劳动者才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请问我与现用工单位属于什么关系?1,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没有劳动关系?2,如果我和现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应如何理解?3, 原单位1年前已经破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我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仲裁 2009-04-27 2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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