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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向我出售地上漏天车位时只说了没有产权,说买了以后就是我的了,跟我的房子一样可以用70年,以后不想要了可以卖给别人,由于我是第一次买房,对这个没产权的车位没什么了解,当时被他说的就交了一万元的定金,有开发票,当时他填了一个单子内容大概是写的车位的信息,如几号车位,总价多少,定金多少等,我也没详细的看,他就让我在下面签了名,我跟他要一份他也没给我,他说这个没事的,你拿着发票到时把剩下的钱付了咱们再合同,回到家后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下没产权的车位到底什么情况后,发现国家规定是不能买卖的,开发商卖给的只是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就没保障了,也就是不属于我了,我感觉不划算,就不想买了,以后租算了,我现在想一万定金要回来开发商能退吗?还有我感觉被他们骗了,他们跟我介绍车位时只说了没有产权,根本没提其实就只有20年的使用权,开发商是否存在欺骗隐瞒消费者的行为,如果不退钱我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18-07-06 0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证据有哪些?????????
    【追问】车位这个一万定金有开发票,他填了一个单子,是关于车位的一些信息,车位号、总价、已付订金等,让我签完字后没有给我一份,就他那一份,我跟他要他说这个没关系的,下次你来把剩下的钱付了咱们再签合同,就这样,我手上就只有发票
  •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定金可以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 “定金”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但你仍可以和气协商处理。
  •   小区车位有产权吗?   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车位的产权年限。   注意:   1、在购买地下车位时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占用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它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要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无条件把车位交给有关的防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产生了租赁关系的车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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