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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厂有一员我2011.8.2进厂,2011.8.15日提出急辞急走,按厂方规定急辞急走是要赔偿损失费的,结果该员工听说要赔偿损失费干脆就说不要工资了,因当时进厂时有签劳动合同,既然他自己要求放弃工资,人事部在2011.8.15下午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是经过他同意且他亲自签字的,后来该员工三番五次带人来厂要工资,请问厂方要结给他吗?(他已是成年人,身体无任何障碍),谢谢!

其他 2011-09-20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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