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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欠别人工程款,我方帕萨特(2001年购置)被债权人强行开走(2009年9月5日)。对方向法院诉讼,判决工程款11万多,当时对方要求用该车抵款,若用该车抵款我方要求对方补偿2万,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2年了,我方想通过诉讼计算对方汽车占用费,能行否?能达到什么目的?

其他 2011-09-02 22: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既然没有达成以车抵债的协议,那么,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租赁价支付使用汽车期间的租金,用该租金抵偿你所欠的工程款以及产生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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