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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10月进入公司,公司一直不帮我签定劳动合同,后再我的努力下于2008年5月帮我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2009年4月30),但2009年2月公司无故叫我停职,停职期内3月,4月公司没有发基本工资,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9年4月就帮我合同终止,还有4月份的社会保险也没有交,我想咨询:1、要求公司帮我把2007年10月进公司至2008年5月没签定合同这段时间社会保险补交齐全。2、要求公司发停职期间(09年3月、4月)发基本工资1700元。3、要求公司赔偿2009年1月—5月这4个月的基本工资的双倍5100元。4、要求公司帮我2009年4月没交的保险补上。以上这些要求是否合理?谢谢指点

仲裁 2009-05-07 07: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比较困难。因为双倍的工资存在时效问题。社保也同样存在时效问题。合同到期没有必要通知你,因此不存在你不知情的问题。你自己应当知道合同已经到期
  • 1、2、4都合理。3、应该是2008年2月起算到5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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