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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同事,老夫妻俩均已过花甲,儿子患肺癌,他们变卖家中所有财产为儿子治病,但还是不幸于今年8月去世。老年丧子,两老人十分悲伤。他们儿子未曾结婚,在合肥有一房产,老两口居住于此。现儿子已去,老人想把房产过户自己名下,但去房管局被告知需要继承公证,去公证处说要交房屋评估价值的2%公证费用,老人确实难以承担。请问:1、房屋继承必须公证吗?2、如果必须,鉴于目前他们特殊情况,公证费用能否减免?

其他 2011-09-11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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