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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因为查出来得了病,所以我觉得自己可能随时都有可能会发生意外,所以我就打算立下一份遗嘱,听说可以去办理公证遗嘱,但是我又怕办理了公证遗嘱之后遗嘱是无效的,那我就白写了,请问一下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其他 2018-11-27 05:4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遗嘱内容侵犯了国家、公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②遗嘱内容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③如果已经有胎儿,却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④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公证遗嘱办理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4、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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