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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已签订售房合同,且已办理合同公证,但客户因故违约,客户原先交纳购房定金为2W,即为违约金,由中介公司代收,后因第一个客户违约,中介公司寻找第二个客户办理买方更名(中介公司拟的买方更名函,我卖方也签字同意,并盖手印),中介公司借第一个客户和第二个客户是亲戚关系之名,拒交出第一个客户违约金给卖方我。同时要求我(卖方)重新和第二个客户签订购买合同,但我(卖方)拒绝签第二份合同 问题点:1、因我同意更名买家,但拒绝和第二个客户签第二份合同,算不算违约? 2、第一个客户违约在先,违约金中介公司从法律上讲应理交给我卖方吗? 3、基于上述情况,我卖方可以中止一切买卖吗?如果我方中止,从法律角度来讲,是否合理,合法? 4、如果站在卖方的立场出发,遇上述问题,应该怎么办?请律师指点

其他 2009-05-08 2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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