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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支付加班费和因多次算错导致少支付工资,我能否可以理解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司放假了,而我们还要欠公司的上班时间,拿多余的时间还,我能否可以理解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三:工资计算方式:(一)正常计算:底薪除去174=小时工资,上班时数-166.64=本月多余时数*1.5或2=加班时数,加班时数*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反之,小时工资*欠时数=所扣款数,(二)无薪事假计算:小时工资*事假时数=扣事假工资,(1)我们按8小时工作,因金融危机改12小时,在12小时工作月中我请事假8天,正好赶上上月3天,下月5天,上月3天按12小时扣款,下月5天按8小时扣款,(2)本月请事假3天其中公司放假2天,那2天照样扣事假款,然而本月多余的时间没有加班费,(三)病假计算:我请1个月病假,小时工资*病假时数*0.4(工作不满2年的按60%计算)=扣病假款数,底薪-扣病假款数=应发工资, 我能否可以理解为不合理或违法;

仲裁 2019-04-28 14: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的,可以先去劳动监察投诉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了处理,这时劳动法就能起作用了。如果在个案中,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工会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
  • 用人单位以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同样,用人单位无故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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