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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个案件说,说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之前在中国办理的收养公证在日本不能算作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为什么呢?

其他 2019-01-04 15:0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你好,建议咨询公证处。
  • 你好,可以说明
  •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收养人的护照,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送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  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  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 根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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