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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物价局2015年发文《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淮价服〔2015〕82号》其中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未入住或未使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部分在业主、使用人入住或使用后,由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请问如果装修了,但没有入住,是否符合空置房条件?是否可以按照70%来缴纳物业服务费?

其他 2019-01-01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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