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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8月份定了一套房子,当时自己的房子也没有卖掉,和中介约定4个月卖房子的时间,也就是签订11月底和业主办理房屋买卖,到了11月底我们正打算和业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被中介告知我们违约了,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里和业主办理过户,同时的房价在下滑,出于诚信我们决定继续购买房产,最后和业主协商,双方决定继续办理手续,到了12月中旬因房管局安排内部升级,停止办公到1月中旬,业主觉得时间与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差太久,要求支付违约金,最后我们给业主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等到确定过户时间时,又因中介没有核实业主的资料,让我们在房管局等了一整天最后还是不能完成过户,这个时候又赶上了过年,只能约定年后办理过户,最后我们以高出市场房价几十万的价格过户了。现在过完户了,中介要求我们履行之前的1.2%中介费用,我们不同意,我们要求只支付常规的1%的中介费用,是否合理?中介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起到中介应有的义务,首先就用欺骗手段让我们签了不可能完成的合同,因此让我们在人力物力上带来损失,后又因他们的原因出现其他的不悦,所以整个过程作为买家,我们不愿意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1.2%的佣金,要求改为支付1%的佣金。

其他 2019-02-25 10: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的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作虚假介绍、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中介在服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主张其违约责任。
  •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权益显然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或相关的侵害,你可以直接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你好,可以根据中介服务协议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减少支付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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