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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果劳动者甲与单位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五年,而单位乙拖欠了劳动者甲持续五年的部分劳动报酬。劳动者甲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乙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我的问题是:如果以上法律事实成立,单位乙应当支付拖欠劳动者甲一年的劳动报酬?还是单位乙应当支付拖欠劳动者甲五年的劳动报酬?

刑事辩护 2017-02-14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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