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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08年3月16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为期1年,签定工资为2083.33,我是做内勤的,没有什么业务要求的。公司于08年7月开始,以绩效为理由,说打9折,剩余部分年底按照考核分给予。结果年底也没拿到。而且在08年9月份开始,又以分公司考核分为理由,给我们打了6折,是在先9折的基础上再打6折。直至08年结束。在09年1月给我打了9折。2月份在工资9折基础上又扣除了400多,说是机构费用不够。3月份至今的工资也没发给我。合同也没续签,而我还在为公司做事。 请问下,我是否该仲裁或者起诉,如果仲裁起诉的话,我能要回哪些部分。09年3月16日合同已到期,公司未和我续签合同,之后的工资我是否能要求双倍赔偿。

仲裁 2009-05-18 16: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案件是前置程序也就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仲裁的话可以要回拖欠你的工资,并加发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还有,09年3月16日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自满1个月后,2倍支付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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