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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本人于2003年至今在一家私人企业务工,中途从未间断,工资计件,一直没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等,若想辞职,可否向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呢?另外,应该怎么走程序?

其他 2019-05-12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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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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