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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的,请问怎么做能保证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9-09-10 0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何谓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须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手续?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宅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  (三)无房屋租赁纠纷;  (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  (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已公告拆迁范围的房屋;  (六)不属于成套独用房屋中部分转让或共用厨、卫、廊、厅的房屋部分转让的。  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双方,持下列文书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  (一)转让协议(协议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  (三)房屋租赁证(含动迁迁出证或房屋拆迁协议,公房准住通知书);  (四)承租人及合法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名章;  (五)共同居住人转让同意书(或具结书);  (六)外市居民购买公有住宅使用权,还须出具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 转让房产的手续如如下: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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