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是江苏淮安人在物流公司{公积金交在深圳}工作3年公积金已提取,现已离职,在物流公司工作之前2年里换了2份本地工作都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现在想提取之前2年里缴纳的公积金需要怎么办?

其他 2019-05-23 0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异地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员工满足提取条件之后,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根据提取的原因不同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淮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