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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08年工资40000元未付,今年多次向原单位要工资,老板多次承诺要给,就是不给,无奈之下9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2年时效不于支持,10月起诉法院,法院以同样理由不支持。法院要我拿出欠工资的证据我拿不出,单位谎称没有工资表法院也支持,因此我两次败诉,并在法院和解协议上签了字。我搞不懂<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第27条规定没有过时,而我的情况难道就不适用?我这40000元工资也就算了?望指点迷津,下一步该如何走。

其他 2011-10-27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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