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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安徽合肥2010年2月份买的期房合同,2011年10交房,“根据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法[2010]1524号文要求,凡2010年10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这规定合理吗?“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想以2010年2月份的1%税率,缴纳契税,并愿意缴纳契税滞纳金。因为如按现在纳税,就要缴4%的契税

其他 2011-10-27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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