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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劳动法颁布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新法施行之日起算,那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有一个案例,一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工作了3年,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只补偿了该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而其他两年的工龄却没有任何补偿,这种情况合法吗,应怎样补偿?谢谢!

其他 2009-06-02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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