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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临期产品,也没有特别标注或者提醒消费者。而且售后未拆封还不让退货

消费者维权 2020-02-29 21: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候。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与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与退换。;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     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就是有关安徽消费者保护法关于退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消协投诉
  • 你好,你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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