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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两项也是按高于统筹地区的百分之三百按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百分之六十,按百分之六十计算的吗?

其他 2011-11-14 21:0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不是的!只能按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3797元来算。
  • 你好是的
  • 你好!一般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和苏州平均职工工资计算的。
  •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等级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5-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按本人工资计算,如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的百分之三百则按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百分之六十,则按百分之六十计算。
  • 这个说法不对。 本来就是按照统筹地区工资标准计算的,没有三倍与百分之六十的说法。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附法规: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等级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5-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按本人工资计算,如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的百分之三百则按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百分之六十,则按百分之六十计算
  • 按苏州平均工资来计算。
  • 高于百分之三百按百分之三百计算,但不能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按你的社保缴费数计算的,最高和最低是这样计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按平均工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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