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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船舶公司为了周转资金,于2005年9月1日将其旗下的“伊丽莎白”号轮卖给了B船舶公司,B船舶公司随即接管了船舶,并对其开始了整修与装潢,但是双方未到港务机关进行转让登记。2005年10月1日,A 船舶公司利用其手上还未交付的各种船舶权利证书再次与C船舶公司做了交易,将“伊丽莎白” 号轮转卖给C 船舶公司,并到港务机关做了转让登记。问: (1) A船舶公司与B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A船舶公司与C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该船舶应由谁取得所有权?为什么? 如果B船舶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其对“伊丽莎白”号轮所花费的整修与装潢费用该如何处置?

海事海商 2009-06-12 16: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你的问题违反了一个法律规定,即如果要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船舶所有权登记,就必须持有买卖双方船长的交接证明。如果A公司确实已经将船舶交给了B公司,那么A公司就不可能从B公司的船长那里获得船长交接证明。如果A公司伪造一个交接证明,就违反了刑法,属于诈骗行为。 2、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A公司有权将船舶再卖给第三人,你可以向A公司索赔已交付的购船款和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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