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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父亲就在商业街上租了两间营业用房做生意,租赁合同每年签一次。可就在2007年的租赁期内,房屋所有人由于债务原因,需要变卖该街道的五间房屋(也包括父亲租赁的两间)。当时,法律上规定——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父亲在得到通知后,东拼西凑,攒齐了购房款准备购买,然而房屋所有人却在未告知父亲的情况下,以12万元每间(一楼一顶)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父亲因此请了律师,将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告上法庭。

其他 2011-12-03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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