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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杭州某市场签订了一份商铺使用权买卖协议(甲方起草制定的格式合同) 第六条规定: 甲方预定在2011年5月18日开业(以实际开业为准),并在开业前一个月前将商铺交付乙方。但如遇到下列特蛛原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分别处理: 1. 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2. 因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改变等政府行为导致商铺使用权无法按期开业,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3. 因外部经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建设原因,甲方可以在预定开业日起六个月内据实予以延期。 请问律师第3点“因外部经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建设原因”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效条款

其他 2011-12-05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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