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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于2003年开始入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由于生活需要,对阳台进行封闭使用,位置在原设计的护栏向外延伸约50CM。《住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都显示不能封闭阳台,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一切有效的措施制止。物业管理公司发现此情况后,曾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但业主没有理会。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可否以破坏楼宇的统一或侵害其它业主的利益等理由作为原告方对此进行立案?

诉讼 2011-12-22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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