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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10/11进入单位,直到2009/2月1日单位才与本人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1/1-12/31一年,不含2008/10/11-2009/1/1的试用期),本人直到2009/1/10都拿的是试用期工资,请问我可以提出2008/10/11-2009/2/1的工资双倍赔偿金吗?另外,超过试用期的1个月可以请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仲裁 2009-06-25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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