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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原上海負責人要更換,原負責人解聘,原來談好的是說以三個月的工資當做補償金,但後來對方又提出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要求支付一年一個月的補償金外加一個月的待職金?因為有些部份條文不是很理解所以想了解一下 現月工資約為RMB15000~17000,原負責人提出按此工資標準支付5.5個月外加1個月的補償金。 但是我在勞動合同法中四十七條也看到下列的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部份是否按法律條文可以不用按原工資為基數計算,只要按上海2008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金額為基數支付5.5個月+1個月的補償金?? 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RMB3292X3倍=RMB9879 為基數計算5.5個月+1個月,所以按條文來說只需支付RMB64,213.50 這個金額對嗎? 請問此條文是否適用於外企辦事處的負責人解聘補償標準??

其他 2012-01-03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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