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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2月底被一家公司录用任职行政文员兼秘书,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我发现自己怀孕了,2009年6月28日公司就说我工作散漫把我辞退了,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女人“三期”不能辞退的,但公司就说赔偿一个月工资给我,一定要辞退,你不同意可以去劳动局投诉,请问我可以要求到什么赔偿?公司要怎么样赔偿给我才合理?

仲裁 2009-06-29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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