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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0月进入公司,当时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于2007年10月又与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现在公司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未等一个月),像我这种情况,按照新、旧劳动法,我一共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补偿? 问题补充: 能具体说明一下是如何计算的吗?

其他 2009-07-03 18:4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争取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期间存在加班,可以主张加班工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如何,才好做分析。
  •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谢谢回复 我现在准备就同意离职了,只要给我应得的补偿就够了,因为我了解到有一个新劳动法,所以对具体应该获得几个月的补偿不是太清楚,是要以08年为分界点吗?
  • 你好!按照所叙情况,你已经连续两次与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两种例外情形,而你自己已同意续订的话,依法你的单位应当要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当然,如果你不同意续签,可以给你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标准是: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就支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补偿。
  • 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补偿2个月,2008年后的工龄补偿2个月,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共计5个月,其他补偿赔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协商不成可电话联系协助处理。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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