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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因与银行产生贷款纠纷,法院直接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判决给银行,银行取得上述财产后以不到市值30%的价格转让(买受人和银行有关系,协议价格之外有行贿受贿嫌疑,但没有直接证据),后来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并裁定银行返还土地使用权,(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第三人拒不返还,银行起诉第三人即买受人,请求法院确认转让无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违反《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判决转让无效,买受人申诉,省高院判决买受人是善意取得(判决书明显袒护买受人,银行在该案中一直持消极态度,甚至原被告之间默契配合),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请问省院判决是否合法,至今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登记仍为我公司

银行 2012-01-29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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