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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周某受聘于海口市中医院,任护士,月工资1415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2年。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日— 2015年9月30日;第三次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 2016年9月30日。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23日,中医院送周某等三人前往广东省中医院进修3个月,签订《护士进修协议书》,约定进修费用由中医院负责,周某因此需为中医院服务5年,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初周某生子。2017年12月周某提出辞职,中医院同意。辞职前周某月薪5168元。 海口市中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进修费用10006.7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多支付的12月份工资2175.80元;4、裁决由被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其他 2021-05-27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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