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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公司下属B、C两间分公司分别设于不同城市,B成立七年,C成立两个月。原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现A公司要求B公司所有员工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之后与C公司签署劳动合同。C公司执行过程中对B公司员工采取了合同制和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于转为劳务派遣给予补偿,对于合同制员工不予补偿。均已签订终止协议,这样对合同制员工是否公平。合同制员工能否索要补偿。

其他 2012-02-04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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