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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伯有房产一处,亲生儿子三名。2010年2月9日,在大儿子和三儿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老伯和老伴分别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都是将各自名下所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一人独自继承。之后遗嘱由公证处公证,随即将房产证过户给了二儿子。张老伯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二儿子急需钱用,需要以父母的这套房子作为抵押来贷款,故此张老伯和老伴才立了遗嘱,将房屋过户给二儿子。 之后二儿子夫妇写了保证书,书面说明了两位老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由于贷款需要。待贷款还清后将根据老人的意愿重新将房产作分配,保证在贷款期间不做任何伤害老人利益的事情。(此保证书未经公证)。同年7月,张老伯过世。张老太从此与二儿子同住,但赡养费由大儿子和三儿子出(此时大儿子和三儿子仍不知房屋已过户到二儿子名下)。一段时间后,张老太认为二儿子没有很好地照顾自己,故而想修改遗嘱,决定在身故后将这套房子重新平均分配给三个儿子。 问题是:1.由于张老伯已经身故,而变更遗嘱需要本人亲自到场。法律上规定自书,代书,口头等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老太是否有权变更张老伯所立下的遗嘱? 2.此时房屋已经过户给二儿子,张老太对这套房子是否还有主张权? 3.二儿子夫妇所立下的保证书,能否作为证据支持张老太将这套房子的份额重新进行遗产分配? 4.此时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二儿子,但是土地证上的名字仍然是张老伯。这种情况下,以谁为准?

其他 2012-02-18 1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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