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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9年2月份购置的一套商品房,约订是2020年的3月份交房,他们逾期一直未交房,到2020年7月9号与业主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到十月一号交房,并且赔偿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11月1号之后到现在是万分之十的违约金。然后法院说万分之十过高请问是这样吗我应该怎样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违约 2021-09-16 0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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