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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去世,有3个子女,但3个子女在外公去世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外公在生头脑清醒时找人代书立下一份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均无直接利害关系。外婆为后母也就是老来伴有结婚证书。 遗嘱大致内容为:因本人脑溢血倒至半身不遂,多亏你们后母这几年来悉心照料,但是后母也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又不忍心叫子女们出钱补贴退休工资又实在有限,故卖掉房产去养老院居住,将卖掉房产所得钱款作为住养老院的补贴。为避免本人去世后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这些卖房所得的钱款有后母全权处理,希望子女们不要干预。 以上所提及的房产是外公外婆动迁所得,产权为老夫妻两共同共有,两年前卖掉得100万,现若3个子女要起诉外婆讨要卖房所得钱款也就是外公那部分钱款,外婆是否有权不给?外婆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其他 2012-02-27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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