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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向他人买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和他在同一地块。该宗地实际面积大于国土资源局出让面积,对方说多于面积归他所有。因此我们就把规定的四至作了调整。并以他的名义取得建房许可证,施工两个多月他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而办证机构没有把多余的土地面积登记给他,是把多余面积用虚线匡在我与四至交界线中间,各占用一部分面积。所以双方以此为由不按我们的协议规定的四至进行过户登记。2019年我向法院起诉,因我的诉求不明确,法院只判他协作过户,四至应由有权机关确认。土地部门以我们的协议违返房地产管理法为由,不予确认。现在我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证,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理 的问题,经同现在的办证机构负责人,询问该证存在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问题,他们认为不存在,只是有不当之处。请问吴律师:因为该宗地图把多余土地面积,用虚线标识在该图中间,该无权使用的土地以被我和对方实际使用,(在我向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确权书的回复中,该局已定为违法占用)。我现在就此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撤销对方的土地使用权证,理由是否充分。另外,一但该证被撤销,对方以我和他签订的协议,违反房地产管理法38、3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协议无效,法院会支持吗?辛苦吴律师,谢谢!

土地纠纷 2022-05-17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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