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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离职、退休或调动后一年内,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工作或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保密条款:乙方还同意,在雇佣期终止后,在这些信息成为行业知名信息之前,仍然严格保守甲方在雇佣期间所知道的商业秘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补充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保密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8-10 13: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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