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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公司于1983年投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30%、60%、10%。99年6月,**公司分别致函两公司,告知其拟将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10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决议过程中,**公司及**公司同意转让,**公司不同意转让。后**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致函两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转让**公司30%的股权,要求二公司收到该函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公司收到通知后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未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00年3月31日,**公司与**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公司。但在**公司股东会上,二公司一致反对股权转让事宜,反对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称,致使修改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能进行变更。

股权转让 2012-04-09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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