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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没有本市户口,他与同事孙先生约定,王先生利用孙先生的名义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一套,所有款项由王先生承担,产权归王先生,孙先生对此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2003年五月,孙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这套房屋的转让合同,还签订了一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房产开发公司

房屋买卖 2022-12-20 22: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继承房屋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不能买卖。房屋产权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买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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