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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在几年前合伙办了个厂,厂房是由A和当地村委签署的租赁合同,合同的甲方是村委,乙方是厂名即***厂,合同签字代表是A的名字。但是一年后,A退出,B为法人代表。由于B最初没有经手签定租赁合同,A也似乎有隐瞒的意图在前两年A一直以厂房为自己租赁为由代收房租,后来B在村委那知晓租赁合同以厂为抬头并有公章则B开始直接交租金给村委!现在A一直认为厂房自己向村委租赁后转租给B,享有合同期内的所有权,请问在租赁合同期内谁有权支配厂房?A还是法人代表B? 同时在前两年中A将一部分厂房租给C,并该部分租金由A和C关联,也由A向村委交纳,现在B认为合同为乙方为公司,那么租赁期内支配权属于B自己,而且C的租赁期已到,那么对于这部分厂房是否属于B,B可否收回,或者其他措施? 问题补充: 现在C的租赁期已到,但A认为当初村委是和他签的合同,答应是租给他的,所以因属于他个人,现在霸占这部分厂房! 在此期间,该部分厂房的房租都是C付给A,A在传付给村委。 此外由于在最初公司还没有注册时厂房外有一厕所搭建筑是由A经手的。但在A退伙时,B给予一些机器等12万的款项,但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之后的公司注册一直是单以B为法人的个人企业,之前的合伙只是注册未完成的口头协议。 关于租赁合同,A和B都为该村村民,在还未注册公司时,A向村委口头协议说自己要办厂向村里租用厂房,村委答应,于是A和B将东西搬入厂房,A搭建了厕所,之后在由于某些原因,A退出公司则为B的个人企业,但厂房的租赁合同则是以B的公司名头和公章签署,只是代表人是A。所以A认为房子还是村委租赁给他本人的!请问这到底是怎么样? 现在厂要增加设备,但已有地方已经不够,请问B是否可以以法人代表的名义要回那部分厂房?

其他 2008-04-29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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