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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停放不标准被物业拖走了 交涉无果

业主维权 2024-03-02 13:0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您的电动车因为停放不符合物业管理的规定而被拖走,首先应该查看物业管理处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关于电动车停放。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会通过公告、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业主关于停车管理的具体要求。 如果确有违反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拖移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与物业管理处进行沟通,了解车辆的具体位置以及取回车辆的条件。 如果物业管理处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您认为物业的管理措施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权利: 收集证据:保留与物业交涉的记录、物业管理规定、现场照片等证据。 协商解决:继续与物业管理处协商,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如果协商无效,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投诉物业管理的行为。 法律途径: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
  • 物业是没有权利拖你的电电动车的,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 你好,物业拖走你的车不打算还给你了?
  • 可以找物业取回,下次停放标准即可。
  • 车停在小区物业无权拖走,物业的权利如下: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
    3、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如何投诉物业公司
    1、收集好证据;
    2、打电话投诉,打电话比较方便,打电话也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3、写信投诉,写好信后,然后投递到相应的部门,达到投诉的目的;
    4、网上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把意见写下来,然后等待相应的部门处理即可。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 物业是没有权利拖业主的车。如果车辆停放确实影响道路交通,物业可以交给交警部门来处理。如果物业拖车给车辆造成了损害,协商不成功可以到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内容是什么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且通过业主委员会认可;
    3、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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