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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男方私自把孩子带走,藏起来不让我见,我该怎么办

子女抚养 2024-03-12 22:32 人浏览
共18位律师解答
  •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看是否能够达成共识,让孩子回到您的身边。 报警求助:如果对方拒绝协商或者您怀疑孩子处于危险之中,您可以报警求助。警方可以帮助寻找孩子,并介入调解。 起诉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如果法院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对方不执行的话,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保护令:如果您认为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集证据: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邮件、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 如果对方没有作出虐待孩子的情形,一般报警也不会受理,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或是探视权,但时间周期比较长,也无法解决眼前的问题。可以去妇联或是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
  • 你好,这种情况下建议及时起诉离婚,并去看孩子,对方不给看可以报警固定证据,并证明对方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作为将来对其争取孩子抚养权不利的证据。
  • 你好,你可以报警处理。你自己也要主要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孩子,拿到主动权。你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做工作让男方交出孩子,保障你的探视权。
  • 这是双方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候的一些小动作,法院在判决子女归一方抚养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配合。
  • 男方的这个行为是不对的,我认为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话,你完全可以离婚的时候把小孩的抚养权要回来。
  • 你好,夫妻双方都有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建议在律师指导下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或起诉。
  • 你好,这个有点麻烦,后期你主张抚养权也比较困难。
  • 您好,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
  • 你好 具体情况是什么样 有没有协议离婚
  •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 你好,建议起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
  •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 你好,你可以起诉主张抚养权
  • 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的,当事人可自行就子女抚养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保护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和未成年子女教育权、抚养权为原则,判决私自带走孩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还没离婚就不让见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还没离婚的,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扶养人,都有抚养权,一方无权禁止另一方探望或者抚养孩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的,当事人可自行就子女抚养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保护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和未成年子女教育权、抚养权为原则,判决私自带走孩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法律分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老公把小孩带走不让见先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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